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相对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开庭前把举证责任分清楚
代位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并非全在债权人。依第五三五条,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并因此影响自身债权实现。但对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债权人往往无从掌握,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开庭前应当制作一份举证责任分配表,把每一项要件、己方证据、对方可能的反驳、己方的预备回应都列在一页纸上。庭审节奏快,临场组织不如事先成文。
二、相对人常用抗辩与应对
第一,主张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或不成立。应对方式是提交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往来证据,形成债权存在的初步证明,必要时申请追加或由债务人出具说明。
第二,主张已向债务人清偿。应对方式是要求相对人举证付款凭证,并核查付款时间是否在债权人主张之后、是否真实到账。第三,主张抵销。应对方式是核查抵销的债权是否到期、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第四,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这一项若成立,代位权的基础就不存在,故核查期限最为关键。
三、债务人不配合时的处理
债务人可能既不主张债权也不配合债权人举证。此时可申请法院向债务人调取证据,或在诉讼中提交债务人出具的不作为书面材料。若债务人同时存在放弃债权、低价转让等处分行为,应考虑并案或另案主张撤销权。
四、判决之后的动作
判决支持代位主张后,要注意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的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仍应归属债务人。执行阶段的付款路径、税费处理与开票问题,在判决生效后就应提前与执行法院沟通,避免因程序衔接不畅影响回款。
判决生效后还应及时核查相对人是否另有异议或上诉。若相对人上诉,债权人要继续做好准备,围绕原审已认定的三项要件补充材料,尤其要防止对方在二审阶段提出新的履行期限抗辩或已清偿抗辩。
若判决部分支持,未被支持的部分仍可另行主张,但要注意时效与程序衔接。把支持与未支持的部分分项登记,避免遗漏或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