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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条文速查

常用债权债务法条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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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平台团队对条文要旨的归纳概括,仅供快速定位与理解条文方向,不构成条文原文。条文全文请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公布文本为准。援引条文处理具体事务前,请核对原文或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的撤销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无偿情形的撤销不以相对人主观状态为要件,撤销门槛相对更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撤销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无偿情形相比,有偿交易的撤销须证明相对人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及其限制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当事人对金钱债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在对外效力上存在法定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实务上,通知是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前提环节,通知的方式与留痕直接影响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抵押、保证等担保权利原则上随主债权一并移转至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免除。承接他人债务的安排,务必落实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债权债务终止。合同终止的,结算与清理条款并不当然随之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种类相同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按法定规则确定抵充的债务;约定抵充顺序优先于法定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权债务纠纷中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主张,均以违约责任的成立为前提,是追索类案件的基础请求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与利息的认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两类保证的时效起算时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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