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条以相对人知情为要件。
一、抗辩一:价格并非明显不合理
相对人常以「标的有瑕疵」「行情下行」「含税与费用」「一次性付款折价」等理由为低价作解释。应对方式是把这些理由逐条核对:标的瑕疵是否有记载、同期同类交易是否同样折价、所声称的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折价幅度是否与市场惯例相当。
关键在于建立可核对的比较基准。若比较基准只是债权人单方估算,容易被击破;若来自评估报告、税务核定价、同小区成交记录或同一相对人的历史成交价,说服力会强得多。
二、抗辩二:相对人不知情
这是本条最核心的争点。相对人可能主张自己只是一般商业主体,无从了解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债权人的回应应聚焦于价格偏离的显著度与交易过程的异常性——价格偏离越明显、交易越仓促、关联关系越近,越能支持「应当知道」的判断。
此外,若相对人在交易前与债务人数次往来、参与谈判、了解标的状况,相关记录也能支撑知情认定。
三、抗辩三:不影响债权实现
相对人可能主张债务人仍有其他财产。债权人的举证清单应包括:执行案件的查控反馈、终本裁定、财产调查报告、债务人资产负债表。这些材料能够直接说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财产的不足程度。
四、庭审之外的准备
撤销之诉往往与执行程序并行。要提前准备标的处置的路径与税费测算,胜诉后能迅速落地。同时关注相对人是否转移财产,必要时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
若相对人是企业,还应对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作一次梳理。执行阶段可能需要对关联主体一并采取措施,事先掌握结构,处置时会更有方向。
案件推进过程中应保持与债务人的沟通。债务人若愿意配合说明交易背景,其陈述有时能起到补强证据的作用;当然,也应评估债务人陈述的可信度与可能的利益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