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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应对:债务人拒绝向受让人付款时的应对|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先分清对方拒付的理由

债务人拒付的常见理由有三类:一是没收到转让通知,二是对债权金额或质量有异议,三是主张对让与人享有抵销权。三类理由对应的应对路径不同,必须先辨明,再组织材料。

二、针对「未收到通知」的应对

提交通知的发出与送达凭证,形成有效送达的证明。若债务人以地址变更为由否认收到,可同时提交向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送达的凭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债务人调取相关记录。

三、针对「质量异议与抵销」的应对

质量异议属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依法律规则这类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受让方需要核查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有无证据支持。若异议成立,相应金额应予扣减,再向让与人依瑕疵担保条款追偿。

抵销主张方面,要看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是否到期、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在接到通知前已经取得。抵销成立的金额不因转让而消灭,受让方只能就剩余部分主张。

四、诉讼中的举证组织

证据按「债权真实有效 — 转让已通知 — 债务人无正当抗辩 — 金额计算」四组组织。诉状中应把转让链条讲清楚:基础合同、转让协议、通知、对账,形成完整闭环。链条中任一环缺失,都可能被对方抓住作为抗辩点。

金额计算部分要单列附表:本金、已付款项、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截止日,逐项列明并附计算依据。金额越清楚,争议空间越小,庭审效率也越高。

若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涉及让与人的行为,受让方应及时向让与人通报,并依协议要求其配合出具说明或提供材料。让与人的配合有时能直接化解对方的抗辩基础。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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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债权债务、合同争议与强制执行。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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