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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尽职调查:放款或受让借款债权前,先把利息口径核清|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息与禁止高利放贷):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这一条管三件事

第六八〇条包含三方面内容: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三条规则共同构成借款利息的判断框架。

无论出借方还是借款人,也无论是新发放借款还是受让一笔既有借款债权,第一件要做的事都是把利息口径核清楚:约定的利率是多少、计息方式如何、有无其他费用、实际负担的综合成本是多少。

二、四项核查内容

第一,书面约定:借款合同、借条、补充协议中对利息的约定,包括利率、计息方式、结息周期与逾期利率。第二,费用安排:是否存在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目,这些费用是否实质上构成利息的一部分。

第三,实际资金往来:实际放款金额、已收款项的性质与金额,判断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形。第四,还款记录:已还款项如何抵充,是否按约定执行。核查结果要能还原出真实的资金成本。

三、重点关注综合成本

判断利率是否合规,不能只看合同名义利率,还要把各项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一并计入,计算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成本。实务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若实质上是资金占用的对价,通常需要与利息合并考虑。

四、尽调结论的写法

结论应写明:约定利率、实际综合成本、是否存在不合规迹象、以及若发生争议时可能被调整的部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还应说明可能适用的确定标准与依据。把判断与依据一并写出,后续谈判与诉讼都能直接使用。

综合成本的计算应留下过程:哪几项费用被计入、各项的金额与依据、合计后的水平如何。过程留痕,结论才经得起核对。

对核查中发现的文本瑕疵,例如利率表述前后不一致、费用名目与实际服务不对应,应在结论中单独列出并给出修改建议,方便在后续交易中直接改进。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债权债务、合同争议与强制执行。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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