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丙对债务人丁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120 万元,执行中未发现丁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此后丙得知丁对某物流公司享有到期货款 90 万元,且丁始终不主张。丙不清楚在既有执行程序尚未彻底终结的情况下,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可行。
争议与处理思路
实务中通常认为,执行程序与代位权诉讼并非互相排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若持续存在,债权人仍可能依本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扩大可供清偿的责任财产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若该债权已被法院在执行中采取保全或处置措施,程序之间需要协调,避免重复主张。阶段本身不构成障碍,关键在于债务人对外债权是否真实、到期且未过诉讼时效。
平台提示
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有对外债权的,应当尽早向法院反映并申请调查,同时评估是否另行启动代位权程序;就代位主张而言,应先确认该对外债权是否已被其他程序涉及,避免程序冲突。债务人则应及时清理自己的债权债务,减少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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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