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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放着债权不收,债权人怎么穿透这层决定?|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实业公司乙对某贸易公司享有到期货款 200 万元,却迟迟不催收。债权人甲调查后认为,乙的控股方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股东会曾作出「暂缓追收关联方款项」的决议。乙的实际控制人以该决议为由拒绝催收。甲担心公司内部的这层决定会阻碍自己主张权利。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注的是债务人客观上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公司的内部决议不能成为对外债权人主张的障碍。实务中通常认为,只要债务人乙存在怠于行使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债权人甲就可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公司内部决议的瑕疵、关联关系的存在,主要影响的是公司内部追责(如相关责任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不改变代位权的对外效果。相关交易是否涉及关联方,还可能牵涉其他规范的审查。

平台提示

债权人无需过度纠结债务人内部决议的效力,应聚焦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有到期债权且未主张」这一客观事实并完成举证。公司一侧则应健全关联交易决策与回避制度,避免因内部安排造成对外被动并引发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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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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