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债务人乙对某房产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在中介的误导性陈述下,将市价约 250 万元的房产以 120 万元出售给丙。事后乙才意识到价格明显偏低。债权人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且乙无力清偿,认为这笔交易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想问能否主张撤销。
争议与处理思路
这里需要区分两层问题:债务人乙因受误导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其自身可能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主张撤销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而本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低价处分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行为,要件是相对人知情。实务中通常认为,两条路径可以分别由相应主体行使,乙若自行撤销,交易即被否定;若乙不主张,甲也可从债权人立场评估是否符合本条要件。
平台提示
债务人发现交易价格明显受误导影响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债权人则应关注债务人是否已行使自身权利,同时评估是否具备依本条主张撤销的条件,两条路径不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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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