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方对本合同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此后供货方甲仍将其对买方乙的 15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公司丙,并通知了乙。乙以合同中有禁止转让条款为由,主张该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拒绝向丙付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对约定禁止转让的效力作了区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实务中通常认为,本案所涉为金钱债权,即使合同约定不得转让,该约定通常也不能对抗受让人丙,乙据此抗辩可能难以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及非金钱债权,则需结合受让人是否善意另行判断。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边界,是实务中容易混淆的要点。
平台提示
合同一方希望对债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应理解金钱债权禁止转让约定的对抗效力有限,宜通过其他结构性安排控制风险。受让人在受让金钱债权时,即便存在禁止转让条款,也通常可以主张转让有效,但仍应核查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有无其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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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