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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口头说要转让债权,事后没有书面协议,转让成立吗?|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债权人甲口头告知债务人乙,其债权已转让给丙,此后乙也确实向丙支付了部分款项。但甲与丙之间从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仅有微信中「这笔钱以后你找丙要」的只言片语。事后甲主张转让不成立,要求乙继续向自己付款,乙与丙均表示反对。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并未要求债权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务中通常认为,转让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通过能够证明转让意思的其他方式体现。本案中,甲通知债务人转让、乙随后向受让人履行,这些事实可能被用来认定转让已经实际发生。不过,书面协议的缺失容易引发争议,若各方对转让是否成立、转让范围如何存在分歧,举证负担将明显加重。

平台提示

债权转让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债权、金额、时间与对价,并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凭证。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履行,避免重复付款或付款对象错误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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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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