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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又被撤销,债务人该听谁的?|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甲与丙有多年的合作往来,因结算需要,债权人甲将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向乙发出了转让通知。乙当时未表异议。此后甲与丙关系出现变化,甲又向乙发出通知称「此前的转让作废,请继续向我付款」。乙收到两份内容相反的通知,不知所措。乙既担心向甲付款后丙持转让协议来主张,又担心向丙付款后甲不予认可。丙则主张转让已经生效,甲的撤销通知无效。丙还要求乙按通知向其履行付款义务。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实务中通常认为,甲单方面发出「作废」通知,若未取得受让人丙的同意,该撤销通常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乙仍应按原转让向丙履行。乙若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向甲付款,可能面临向丙重复清偿的风险。时点上,以通知到达为对债务人生效的分界,前后关系需要准确判断。

平台提示

让与人转让债权后不得擅自撤销通知,如需变更应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债务人收到相互矛盾的通知时,应保持谨慎,核实转让关系的真实状态,必要时要求相关方出具一致确认,避免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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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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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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