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债务人乙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对原债权人甲享有一笔到期货款债权,并主张与所欠款项抵销。此后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乙面对丙的催收,主张其早已取得的抵销权仍然有效,丙则认为受让债权后应以其通知为准。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解决的是通知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而抵销抗辩涉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等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债务人乙在收到转让通知前已经取得并对原债权人甲享有的抵销权,通常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为该抗辩在转让通知到达前已经形成。通知到达的时间点,是判断债务人可主张抗辩范围的重要界限。债权转让的自由不至于使债务人丧失原有的合法权益。
平台提示
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前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抵销权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固定,以便在受让人主张时提出。受让人受让债权前,应当核查债务人可能享有的抗辩与抵销事由,评估受让债权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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