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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公司转让债权由经办人口头通知债务人,公司不认账怎么办?|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将其对合作方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办人在电话中告知了合作方经办人转让事宜,但没有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此后合作方按电话通知向受让人付款,而该公司却以「未经授权通知」为由主张付款无效,要求合作方再次向公司付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关注通知的真实与可查证。实务中通常认为,经办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作出通知的权限,需要结合其职务、往来的交易习惯等判断;若合作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经办人有权通知,且已据此履行,公司事后否认的难度较大。内部授权的争议主要在公司内部解决,不宜以此否定相对方基于合理信赖作出的履行。规范的做法始终是由公司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通知。

平台提示

公司应指定专人并规范通知流程,所有债权转让通知均以书面加盖印章形式发出并留痕。债务人对仅凭口头或来历不明人员的通知,应谨慎对待,宜要求出具正式文件后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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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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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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