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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保证责任怎么衔接?|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债权人甲在保证期间内将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和保证人丁。此后甲未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丙在受让后向丁主张。丁主张,甲在保证期间内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丙的主张没有依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实务中通常认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丙,丙取得向保证人丁主张的权利。但保证责任的存续仍受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约束(参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保证责任可能消灭。因此,受让人受让附保证的债权时,应特别注意保证期间是否即将届满,及时主张以免权利落空。

平台提示

受让人受让附保证的债权前,应核实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判断保证责任是否仍然存续,并尽快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让与人转让时应如实告知保证的相关情况。保证人则应关注债权人的主张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作出,据以判断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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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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