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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债权时把担保权利漏掉了,内部怎么补救?|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甲将其对客户乙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丙,但因经办人疏忽,转让协议中未提及随附的保证担保与抵押权利。此后丙主张担保权利时,甲的内部审批文件对此记载不一,公司部分人员认为担保未转让,受让人丙则主张担保应随主债权一并转移。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确立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的一般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转让协议未特别提及担保的,未必意味着担保不转移;受让人丙仍可能主张相应的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公司内部记载不一致,主要影响的是内部责任的厘清(如经办人是否尽职),通常不能对抗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则的正当主张。规范的做法是在转让协议中一并列明从权利的处理,避免事后争议。

平台提示

公司转让债权时应建立完备的清单意识,把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的处理明确写入协议并留存审批记录。受让人受让前应主动核查是否存在从权利,避免因让与人疏漏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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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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