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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合同里约定的抵充顺序对债务人明显不利,有效吗?|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一律先冲抵本金,利息另计。」债务人乙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该条款,事后发现这一约定与法定抵充顺序不同,且对自己不利,遂主张该条款应属无效或不应适用。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明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法定顺序抵充,即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当事人对抵充顺序作出与法定顺序不同的约定的,通常会得到尊重;乙若主张该条款无效,需要证明存在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显失公平或欺诈等情形。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乙可能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则需结合整体交易背景判断。

平台提示

签署借款或还款协议时,应仔细阅读抵充顺序等关键条款,明确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条款效力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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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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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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