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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合同刚履行一部分就违约,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赔偿损失?|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在履行一部分交货义务后因故停止供货。此时甲的后续生产尚未开始,货物也未全部使用。甲考虑,是要求乙继续履行剩余交货义务,还是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两条路径的后果不同,一时难以决断。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列举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实务中通常认为,选择何种责任形式要结合履行的可能性与甲的实际情况:若乙仍有履行能力且甲仍需要该批货物,主张继续履行通常更符合甲的利益;若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无意义,则可能转向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不同阶段的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空间不同,甲的判断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需求。

平台提示

发生违约后,应先评估对方是否还有履行能力以及自己是否仍需要履行,再决定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并索赔。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与主张,固定违约事实,避免因拖延影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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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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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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