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由保证人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即将届满,乙仍未履行。甲担心在保证期间内来不及提起诉讼,也不清楚是否必须在期间内起诉才能保住对丙的权利。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务中通常认为,对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作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在期间内起诉;而一般保证则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甲应先确认保证方式,再判断应采取何种措施,并确保请求在期间内到达保证人。
平台提示
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应书面向保证人作出主张并留存送达凭证,明确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下则应注意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则应关注债权人主张的时间与方式,判断自身责任是否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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