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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过保证责任但没有书面凭证,还能算数吗?|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甲对乙的债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务到期后乙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甲主张其已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只有一段电话通话记录,没有书面函件或签收凭证。甲称当时已在电话中明确要求丙承担责任。丙否认在保证期间内收到过任何主张,认为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丙还提出,即便接到过电话,甲也未明确表达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意思。甲就此产生举证上的困惑。甲担心因证据不足丧失对丙的权利,正考虑补救办法。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请求为前提。实务中通常认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事实需要可查证的证据支撑:书面函件及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可确认的通话录音等都可能被采用;若仅有内容不明的电话记录而无法证明主张内容与时间,证明力有限。因此,甲能否保住对丙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张证据的固定情况。

平台提示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采用可留痕的方式:邮寄书面函件并保留签收回执、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可确认的渠道通知。保证人若收到主张,也应保留相关文件,据以判断自身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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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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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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