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什么权利、履行到什么程度,这些材料通常掌握在债务人手里,债权人手上只有自己的借条和几份对账单。
本篇梳理债权人与相对人双方各自的举证重点,说明哪些事实需要债权人主动证明,哪些事实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相对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债权人一侧的举证重点
第一组证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真实且已到期。通常需要生效裁判文书、合同与对账单、送货签收凭证等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届期的材料,形成完整的债权链条。
第二组证据,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权利。这部分证据往往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可以先从合同、往来函件中间接证明,确有困难的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的账目与合同。
第三组证据,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事实。可以通过了解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记录来固定,也可以由债务人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自己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相对人主张过权利。
二、相对人一侧的抗辩举证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已经履行完毕、存在抵销事由等,均应由相对人举证证明,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请求。
相对人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需要提交相应的合同、结算与付款凭证。在该项事实上的举证责任落在相对人一方,债权人不必先行证明基础关系一定存在。
操作清单
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凭证整理成册,包括合同、对账单、送货签收单与催款记录,形成完整债权链条。
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初步线索不足的,可以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的账目与合同,不要因取证困难放弃主张。
注意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例如债务人的书面说明、了解到的涉诉与仲裁情况。
对相对人可能提出的履行抗辩、抵销抗辩提前预判,准备好回应材料,避免庭审中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