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能代位主张多少钱」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有人以为债务人对外有多少债权就能追回多少,也有人以为自己欠多少就只能主张多少,两种理解都只对了一半。
本篇把代位权的数额边界拆成两条线,说明最终可主张数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必要费用的处理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相对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范围的两条边界
边界一,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五十万元到期债权,即便债务人对外享有八十万元债权,代位主张的上限也仍然是五十万元,超出部分无权主张。
边界二,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为限。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本身只有三十万元,则代位主张不会超过三十万元,相对人的责任也不会被放大到超出基础关系的程度。
两个上限取其中较低者,就是代位权实际可以主张的数额。实务中建议在起诉前先把这两条线分别核算清楚,再确定诉讼请求的金额,避免主张过高带来的诉讼成本。
二、必要费用的计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相对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通常指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诉讼费、公告费、必要的调查费用等实际发生的开支。
律师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不宜一概而论,主张时应当说明该费用与行使代位权之间的直接关联。
操作清单
先算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数额,这是代位主张的第一条上限。
再核算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数额,取其与前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实际可主张的数额。
整理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单,例如诉讼费、公告费与必要的调查费用,依法向相对人主张。
对律师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提前判断合同是否有约定,避免在诉请中作出缺乏依据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