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面对的最大困难是取证:处分行为往往发生在债务人与关联方之间,转让合同、付款情况都不对外公开,债权人只能从公开登记信息与零散线索中拼凑事实。
本篇梳理债权人与相对人双方的举证分工,说明哪些事实由债权人证明、哪些事实需要相对人举证。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偿处分情形下,不以相对人知情为要件,这是撤销权中门槛相对较低的一类。
一、债权人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一项,债权真实存在且发生在处分行为之前。合同、借据、生效裁判文书构成基本材料,能够同时体现债权的成立时间与具体数额,是证明时间顺序的关键依据。
第二项,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变更公示等公开渠道获取,这些记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易被推翻。
第三项,该处分影响债权实现。需要提供债务人处分后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证据,例如执行不能的裁定或者财产查询结果,用以落实「影响债权实现」这一要件。
二、相对人常见抗辩与应对
相对人常主张处分并非无偿,例如存在对价、存在债务抵充。此时举证责任向相对人转移,其需要提交付款凭证或者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不能仅凭口头陈述。
相对人主张自己不知情的,在无偿处分情形下不构成有效抗辩,债权人不必就其主观状态举证。这一点是本条与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的重要差别,应当准确把握。
操作清单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不动产登记与股权变更公示等渠道,固定债务人的财产变动记录作为首要证据。
整理债权发生时间的凭证,证明债权早于处分行为,堵住相对人从时间顺序上提出的抗辩。
提供债务人处分后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证据,例如执行不能的裁定或者财产查询结果,落实「影响债权实现」这一要件。
相对人主张存在对价的,要求其出示付款凭证,并核对该凭证与交易结构的匹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