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撤销的范围不是「债务人转移了多少就撤销多少」,而是受债权人自身债权数额的限制。财产被无偿转让后如果已经贬值或者再次转手,计算方式还会发生变化。
本篇说明撤销权的范围边界与返还数额的计算方式,帮助在诉请中把数额主张得更加准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偿处分情形下,不以相对人知情为要件,这是撤销权中门槛相对较低的一类。
一、范围和数额的边界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享有三十万元债权,就不能主张撤销债务人处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全部,超出部分不在撤销范围之内,这一点容易被忽略。
财产被无偿转让后已经贬值的,一般按处分时的价值或者返还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具体需要结合财产形态判断,是货币、动产还是不动产,计算方法并不相同。
二、返还的计算方式
原物存在的,优先请求返还原物;原物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主张折价补偿。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是否仍然存在以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折价补偿的时点选择会影响数额,通常按处分时或者判决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争议中需要提供评估依据,把计价时点与依据一并说明,减少计算上的分歧。
操作清单
先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这就是撤销主张的范围上限,超出部分不在撤销之列。
原物存在的,优先主张返还原物;原物已转手或者灭失的,主张折价补偿并说明计价时点。
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及时申请评估或者提供市场价格参考,避免数额主张缺乏依据。
撤销后涉及双向返还的,核算时扣除相对人已经支付的对价,避免出现一方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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