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对于受让财产的第三人而言,最大的风险是交易完成后被债权人起诉撤销,财产被要求返还。这种风险可以通过交易结构与合同条款的设计加以降低。
本篇从事前审查与合同条款两个角度,说明如何降低交易被撤销的风险。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偿处分情形下,不以相对人知情为要件,这是撤销权中门槛相对较低的一类。
一、交易前的审查
在受让财产的谈判中,应当核查转让方是否存在未了债务与涉诉记录,避免因对方的无偿处分行为被牵连进入撤销权诉讼,事前的核查成本远低于事后的应诉成本。
对价条款应当明确、可支付、可举证,避免出现形式上有对价但实际无法证明对价的情形,这类交易在撤销权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提前防范。
二、合同中的对价与履行
约定清晰的对价与付款路径,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避免现金交易导致日后举证困难。付款记录与合同条款相互印证,是证明交易正当性的基础材料。
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交易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为日后可能的争议预留抗辩空间,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陈述与保证可以成为主张自己善意的重要依据。
操作清单
受让财产前核查转让方是否存在未了债务与涉诉记录,避免与明显存在逃债迹象的主体交易。
对价条款写得明确、可支付、可举证,通过银行转账留痕,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
在合同中载明各方对交易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为日后可能的抗辩预留依据。
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登记与票据留存,把交易的正当性证据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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