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务人没有直接把财产送人,而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关联方,或者高价买入了一批实际价值不高的资产,用「正常交易」的外壳完成财产转移。这类情形适用的是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撤销规则,门槛与无偿处分并不相同。
本篇说明本条的三个要件,重点分析「明显不合理」的判断标准与「相对人知情」这一必备要件。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处以相对人知情为必备要件。
一、本条的三个要件
第一,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属于本条规范的情形,这三种形态的共同点在于交易对价与市场水平明显背离。
第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判断方法与无偿处分情形一致,核心是债务人处分后是否仍有清偿能力,而不是单纯看交易金额的大小本身。
第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这是本条区别于无偿处分的关键要件,也是实务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二、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
明显不合理的判断,通常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或者参考价为参照,结合交易金额与市场价的偏离程度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借助评估报告或者同类交易记录。
偏离达到一定幅度、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容易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具体幅度需要结合交易类型与行业惯例,不同类型的财产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操作清单
第一步,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通常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或者参考价为参照。
第二步,评估该交易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判断方法与无偿处分情形一致。
第三步,确认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这是本条区别于无偿处分的核心要件。
第四步,同时核查债权是否在交易之前发生,时间顺序不成立的,撤销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