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条撤销权的举证难点在两处:一是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需要拿得出可比对的参照;二是证明相对人「知情」,而这往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只能从交易关系与磋商过程中间接推断。
本篇梳理这两个要件的举证思路,说明可以从哪些角度组织证据链。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处以相对人知情为必备要件。
一、价格不合理的证明
最直接的方式是提供同期同类的市场交易记录、评估报告或者相关的价格参考材料,形成与交易价的对比,使价格上的异常变得直观可辨、有据可查。
也可以从交易结构本身入手,例如交易的付款方式、履约条件与市场惯例严重背离,从而说明价格异常,这种间接方法在缺乏可比交易记录时尤其实用。
二、相对人知情的证明
相对人是否知情,可以从交易磋商过程、双方关系、交易时间与债务催收时间的重合等间接事实推断,把这些间接事实串联起来,形成可以支撑认定的证据链。
相对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的,通常更容易被认定知情。举证时应当围绕这些关联点组织材料,把关系的存在与交易的异常一并呈现给法院。
操作清单
收集同期同类的市场交易记录、评估报告与价格参考材料,形成与交易价的对比,把「明显不合理」做实。
从交易结构入手,例如付款方式、履约条件与市场惯例严重背离,以此佐证价格异常。
从交易双方的关系、磋商过程、交易时间与债务催收时间的重合等间接事实,组织相对人知情的证据链。
相对人主张价格合理的,要求其提交评估报告与付款凭证,检验两者与交易实际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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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