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一笔应收账款的转让经常在几通电话、一份简单的转让协议之间完成。但并非所有债权都能顺利转让,法律为债权转让设定了三类限制情形,稍不注意就可能转让无效或者无法对抗债务人。
本篇说明债权转让的一般成立条件与三类不得转让的情形,帮助在转让前完成要件审查。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及其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转让的一般成立条件
债权转让是处分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即可成立,一般不需要债务人同意。这一点与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形成鲜明对比,实务中容易混淆。
转让的标的是债权,包括已经到期的债权与未到期的债权。部分转让也是允许的,受让人按比例或者按约定份额取得债权,转让范围应当在协议中写清楚。
二、三类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一类,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者特定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具有专属性,转让后债权的内容或者目的会落空,因此不允许转让。
第二类,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这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需要结合债权类型判断。
第三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类限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遇到这类债权时应当先确认法律的具体规定再作安排。
操作清单
第一步,判断债权的性质是否允许转让,基于特定身份或者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具有专属性。
第二步,核查合同是否约定不得转让,并区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在对抗效力上的不同规则。
第三步,确认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特别规定,这类限制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第四步,明确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债权,部分转让时写明受让份额,避免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