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如何向债务人主张、通过什么程序实现,直接关系到回款效率。实务中受让人常常因为通知环节没有做好,被迫多走一段弯路。
本篇说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与诉讼中实现权利的路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及其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通知的方式
通知应当以能够留痕的方式进行,例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并保留送达回执,必要时可以对通知过程进行公证,使送达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受让人持转让凭证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并出示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也可以视为通知,但应当留存债务人核实与回应的记录,避免日后就通知是否到达产生争议。
二、诉讼中的实现路径
受让人可以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抗辩的,受让人应当举证已完成通知,因此通知证据的准备应当在起诉前就完成。
转让人不配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起诉状送达作为通知的替代方式,让司法送达起到向债务人告知转让事实的作用。
操作清单
通知优先采用可留痕的书面方式,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回执,必要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
受让人持转让凭证直接向债务人主张的,注意留存债务人核实与回应的记录。
转让人不配合通知的,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作为通知的替代方式。
受让人起诉时可以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在起诉时一并说明转让与通知的完整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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