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无论是要限制债权转让的一方,还是可能受让债权的一方,都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管理风险。限制转让的约定怎么写、受让方怎样做尽调,都直接影响后续的争议成本。
本篇给出限制转让条款与受让方尽调安排的实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及其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限制转让条款的写法
希望限制债权转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对违反约定的后果设置违约责任,提高约定的可执行性,使限制不仅仅停留在宣示层面。
对于金钱债权,仅靠约定限制转让的效果有限,可以同时结合提前通知、提供额外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形成约定与担保相互配合的保护结构。
二、受让方的尽调安排
受让债权前,应当核查债权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有担保与抵销情形,把潜在瑕疵在受让前逐一排查清楚。
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并约定原债权不实或者存在瑕疵时的赔偿责任,为受让方留出救济空间,降低受让的风险敞口。
操作清单
希望限制债权转让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设置违约责任,提高约束力。
对金钱债权,仅靠约定限制转让效果有限,可以结合提前通知、提供额外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受让债权前核查债权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担保与抵销情形。
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并约定原债权不实时的赔偿责任,为受让方留出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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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