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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争议的攻防组织|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债权转让争议的攻防,通常围绕「转让是否有效」与「债务人应向谁履行」两个问题展开。受让人力求坐实权利,债务人则试图从转让的性质、约定与通知环节寻找抗辩空间。

本篇从双方视角分别梳理可主张的论点与需要防范的薄弱环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及其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受让人一侧

第一步,完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这是向债务人主张的前提,通知环节没有做好,后续的一切主张都会受影响。

第二步,核查债权本身的瑕疵,包括时效、担保、抵销事由,避免受让不能实现的债权,受让前把风险查清远比受让后补救更为经济。

第三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从权利,防止只主张本金而遗漏利息与担保利益,使受让的债权价值得到完整的实现。

二、债务人一侧

第一步,核查是否收到有效通知,未收到通知的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这是债务人在程序上最直接的防御手段,应当及时提出。

第二步,整理对让与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包括履行、抵销与时效抗辩,把自身已有的防御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第三步,对存在禁止转让约定的,及时提出相关抗辩,并结合债权性质主张转让无效或者对自身不发生效力,避免被动接受不利的履行要求。

操作清单

受让人先完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再向外主张权利,避免在程序环节失分。

受让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从权利,防止只主张本金而遗漏利息与担保利益。

债务人核查是否收到有效通知,未收到通知的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整理对让与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包括履行、抵销与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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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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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债权债务、担保与商事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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