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权转让争议的攻防,通常围绕「转让是否有效」与「债务人应向谁履行」两个问题展开。受让人力求坐实权利,债务人则试图从转让的性质、约定与通知环节寻找抗辩空间。
本篇从双方视角分别梳理可主张的论点与需要防范的薄弱环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及其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受让人一侧
第一步,完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这是向债务人主张的前提,通知环节没有做好,后续的一切主张都会受影响。
第二步,核查债权本身的瑕疵,包括时效、担保、抵销事由,避免受让不能实现的债权,受让前把风险查清远比受让后补救更为经济。
第三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从权利,防止只主张本金而遗漏利息与担保利益,使受让的债权价值得到完整的实现。
二、债务人一侧
第一步,核查是否收到有效通知,未收到通知的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这是债务人在程序上最直接的防御手段,应当及时提出。
第二步,整理对让与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包括履行、抵销与时效抗辩,把自身已有的防御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第三步,对存在禁止转让约定的,及时提出相关抗辩,并结合债权性质主张转让无效或者对自身不发生效力,避免被动接受不利的履行要求。
操作清单
受让人先完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再向外主张权利,避免在程序环节失分。
受让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从权利,防止只主张本金而遗漏利息与担保利益。
债务人核查是否收到有效通知,未收到通知的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整理对让与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包括履行、抵销与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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