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围绕通知的攻防,受让人希望把「已通知」这一事实坐实,债务人则常以「未收到有效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或者以虚假通知为由主张自己不应担责。
本篇从双方视角分别梳理可主张的论点与需要防范的薄弱环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通知的主体一般是让与人,实务中也认可受让人持债权转让凭证向债务人通知的做法。
一、受让人一侧
第一步,尽可能由转让人出面通知,并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降低举证难度,由身份明确的主体发出的通知在证明上更为便利。
第二步,转让人不配合的,及时以起诉方式解决,通过司法送达完成通知,把程序上的障碍转化为可以推进的路径。
第三步,注意固定债务人实际知悉的各种间接证据,与书面通知相互补强,形成多角度印证的证据组合,提高事实认定的稳定性。
二、债务人一侧
第一步,核实通知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通知而错误履行、承担双重责任,收到通知后应当审慎核对转让凭证再决定履行对象。
第二步,未收到有效通知的,可以向让与人履行,并保留履行凭证作为抗辩依据,把履行的对象与依据一并固定下来。
第三步,已收到通知的,及时向受让人履行,并主张自己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把履行与抗辩一并处理,避免在后续程序中失去主动。
操作清单
受让人优先安排由转让人出面通知并保留完整送达凭证,把举证难度降到最低。
转让人不配合的,及时以起诉方式解决,通过司法送达完成通知。
债务人核实通知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通知而错误履行、承担双重责任。
未收到有效通知的债务人可以向让与人履行并保留凭证,已收到通知的及时向受让人履行并主张自身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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