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银行把一笔有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最关心的问题是:那项抵押权跟着债权一起过来了吗?抵押登记还没做变更,会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取得?这正涉及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的规则。
本篇说明从权利随同转移的一般规则与专属权利的例外情形。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条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的衔接问题。
一、随同转移的一般规则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一并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利息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这些权利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
随同转移是法定效果,不以当事人另行约定为条件,也不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每一项从权利单独作出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能排除这一效果。
二、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同转移。例如基于特定身份或者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属于随同转移的范围,主张时应当先行排除。
判断是否专属,通常看该权利能否与债权人主体相分离,能否由他人代为行使,凡是与债权人人身保障紧密相关的权利,都应当从随同转移的范围中剔除。
操作清单
第一步,梳理主债权项下的全部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利息与违约金请求权。
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这类权利不随同转移。
第三步,明确随同转移是法定效果,不需要当事人就每一项从权利单独作出安排。
第四步,核对担保合同是否对债权转让设有特别约定,避免因约定影响从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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