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受让人主张从权利随同转移,需要向担保人证明主债权与从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还要证明从权利并未消灭。担保人则可能主张担保已经解除或者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本篇梳理主张从权利随同转移的举证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条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的衔接问题。
一、证明主债权与从权利的关系
需要提交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材料,证明从权利与主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把两项权利之间的依附关系以书面材料呈现出来。
担保物权的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获取,作为证据使用,这类公示信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可信度。
二、证明从权利未消灭
受让人应当核查担保是否已经解除、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抵押是否已经注销,避免主张已经消灭的从权利,受让前的核查可以显著降低主张落空的风险。
担保人主张担保已经解除或者消灭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争议中双方应当准备的材料方向。
操作清单
提交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与担保登记材料,证明从权利与主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
通过不动产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担保信息,作为证据使用。
核查担保是否已经解除、抵押是否已经注销,避免主张已经消灭的从权利。
担保人主张担保已经解除或者消灭的,要求其举证证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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