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从权利的数额以主债权为限,但担保范围通常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权利如何按比例对应,需要仔细核算。
本篇说明随同转移的数额范围与超出部分的处理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条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的衔接问题。
一、随同转移的数额
从权利的数额以主债权为限。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依担保合同的约定,约定优先于一般理解。
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权利相应按比例对应,受让人仅就其受让部分主张担保利益,比例的界定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清晰载明。
二、超出部分的处理
担保范围超出主债权实际数额的,超出部分不能主张,属于担保的从属性决定的结果,核算时应当把担保主张与主债权数额对应起来。
主债权因部分清偿而减少的,受让人主张担保利益时应当相应调整数额,避免在担保主张上出现超过实际债权的情形。
操作清单
明确从权利的数额以主债权为限,担保范围按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
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权利按比例对应,受让人仅就其受让部分主张担保利益。
超过主债权实际数额的担保部分不能主张,核算时予以剔除。
主债权因部分清偿而减少的,相应调减担保主张的数额,避免主张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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