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权转让协议中如何约定从权利的转移与登记配合,直接影响受让人能否顺利实现担保利益。条款写得越具体,后续的争议越少。
本篇给出从权利条款与担保合同衔接的设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条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的衔接问题。
一、转让协议中的从权利条款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列明随同转移的从权利清单,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与其他从权利,减少日后争议,清单化处理可以让权利边界一目了然。
约定转让人配合办理担保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义务与期限,并设置违约责任,把登记补办这一实际环节纳入合同的约束范围。
二、担保合同的衔接
对担保合同进行审视,确认是否对债权转让设有特别约定,避免因担保合同的限制条款影响从权利转移,衔接环节的瑕疵往往在主张时才被发现。
必要时与担保人另行签署确认文件,明确其继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减少实现担保时的争议,把担保人的态度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操作清单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随同转移的从权利清单,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与其他从权利。
约定转让人配合办理担保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义务与期限,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视担保合同是否存在限制债权转让的特别约定,必要时与担保人另行签署确认文件。
明确担保人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减少实现担保时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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