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从权利转移争议的攻防,受让人力争取全担保利益,担保人则往往试图以未办理登记、保证期间届满或者专属权利为由限缩责任范围。
本篇从双方视角分别梳理可主张的论点与需要防范的薄弱环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条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的衔接问题。
一、受让人一侧
第一步,全面梳理主债权项下的全部从权利,形成清单,避免遗漏担保与利息请求权,清单是后续主张与核查的基础工具。
第二步,及时办理担保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保障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把取得权利与对抗效力两个层面的问题一并解决。
第三步,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防止保证责任因期间届满而消灭,时间上的把握在保证债权的实现中尤为关键。
二、担保人一侧
第一步,核查主债权是否真实转让、通知是否到达,从主体上判断应当向谁履行担保责任,把履行的对象先确定清楚。
第二步,梳理对原债权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是担保人主要的防御资源。
第三步,主张专属性质或者其他法定抗辩,对从权利随同转移的范围作出限定,把不属于随同转移的部分从责任中剥离。
操作清单
受让人全面梳理主债权项下的全部从权利,形成清单,避免遗漏担保与利息请求权。
及时办理担保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保障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防止保证责任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担保人核查主债权是否真实转让、通知是否到达,并梳理对原债权人的全部抗辩事由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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