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务终止常常是部分的:还了一部分款、抵销了一部分账,剩下的仍然存续。部分终止的核算需要结合清偿抵充规则,抵销的数额也有其对等额的限制,算不清楚就容易在剩余数额上扯皮。
本篇说明部分终止的核算方法与抵销数额的计算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条规定是判断债务是否已经消灭的基础规范。
一、部分终止的核算
部分履行的,应当结合清偿抵充规则确定抵充顺序,核算剩余本金、利息与违约金,把每一项的余额分别列出,避免笼统加减。
部分债务终止不影响剩余债务的存续,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不能因为部分清偿就认为整体时效重新起算。
二、抵销的数额计算
抵销以双方债务的对等额为限,超出部分仍然存续,需要在核算中明确区分,把已经抵销的金额与剩余金额分别列明。
利息与费用的抵销需要特别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不能简单地与本金额相冲抵,抵销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核算结果。
操作清单
部分履行的,结合清偿抵充规则确定抵充顺序,核算剩余本金、利息与违约金。
明确部分债务终止不影响剩余债务的存续,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抵销以双方债务的对等额为限,超出部分仍然存续,核算时予以列明。
利息与费用的抵销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不能简单与本金相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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