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抵充顺序争议一旦进入诉讼,双方都需要拿出计算依据:债权人要说明费用与利息的构成,债务人要说明款项的对应关系。计算不清的一方,往往在这一环节吃亏。
本篇梳理债权人一侧与债务人一侧各自的举证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次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这条规定确立了法定的清偿抵充顺序。
一、债权人一侧的举证
需要列明费用的构成与依据,例如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与实际发生的时间,形成清晰的费用清单,把支出的真实性逐项说明。
利息的计算应当列明本金、利率、起止时间与计算过程,避免使用概括表述,把每一个计算要素都呈现出来,便于对方核对与法院审查。
二、债务人一侧的举证
债务人主张存在约定的抵充顺序的,应当提交合同、还款协议或者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对抵充顺序另有安排,把约定的存在以书面形式固定。
债务人主张给付已经覆盖全部债务的,应当逐项对应,说明各项债务的清偿情况,把每一笔给付与具体债务项目对应起来。
操作清单
债权人列明费用的构成与依据,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际发生的时间。
利息的计算列明本金、利率、起止时间与计算过程,避免使用概括表述。
债务人主张存在约定的抵充顺序的,提交合同、还款协议或者往来记录。
债务人主张给付已经覆盖全部债务的,逐项对应说明各项债务的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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