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供货方迟延交货,采购方一面要求继续履行,一面盘算着要多少赔偿;而供货方坚持自己是因为上游断供才延迟,不该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到底怎么构成、能主张哪些责任形式,需要回到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来梳理。
本篇说明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以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类责任形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各种具体违约形态提供了统一的请求权基础。
一、一般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违约方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三者共同构成主张违约责任的基础。
违约责任原则上采严格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要件,这是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主张时不必证明对方存在主观过错。
二、三类责任形式
第一类,继续履行,即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第二类,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适用于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形。
第三类,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三类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具体取决于违约形态与履行是否仍有可能。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
第二步,固定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明确违约的形态。
第三步,判断违约方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没有免责事由的即可主张违约责任。
第四步,根据履行是否仍有可能选择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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