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违约损失能赔多少,受到两条规则的约束:赔偿额不超过违约方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以及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这两条规则在实践中经常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本篇说明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减损规则与损益相抵的处理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各种具体违约形态提供了统一的请求权基础。
一、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是可预见性规则。
这是可预见性规则,把赔偿范围限制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内,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大,主张时应当围绕可预见性组织说明。
二、减损规则与损益相抵
对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能主张赔偿,减损义务是法定的。
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一般应当予以扣除,避免出现重复获利,损益相抵是核算损失时的重要考量。
操作清单
按实际损失加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注意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存采取减损措施的记录。
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主张赔偿,事前把这些损失从主张中剔除。
因违约而获得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予以扣除,避免出现重复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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