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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三个误判|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没有损失就没有违约责任」「对方违约我就可以不履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随意叠加」,这三句话在实务中流传甚广,也经常把当事人引向错误的主张方向。

本篇辨析围绕违约责任的三个典型误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各种具体违约形态提供了统一的请求权基础。

一、误判一:没有损失就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不只有赔偿损失一种形式。即便暂时没有具体损失,仍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把责任形式理解得过于狭窄不利于维权。

把违约责任等同于损失赔偿,会遗漏其他可主张的责任形式,尤其在对方尚能履行但履约存在瑕疵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往往更为实际。

二、误判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随意叠加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需要结合约定处理。约定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的,可以请求调整,不能简单叠加主张,叠加主张通常不会获得支持。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避免在争议发生时对两者的关系产生分歧,影响主张的确定性与效率。

三、误判三:对方违约我就可以不履行

在多数情形下,一方违约并不当然赋予对方拒绝履行的权利。是否享有抗辩权,需要结合合同的履行顺序与具体约定判断。

贸然停止履行可能使自己转化为违约方,反而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应当先评估抗辩权是否成立,再决定是否暂停履行。

操作清单

不要以为没有损失就没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同样属于违约责任形式。

不要以为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随意叠加,过低或者过高的违约金可以请求调整。

不要以为对方违约就可以不履行,是否享有抗辩权需要结合履行顺序与合同约定判断。

主张违约责任时,先确定责任形式,再确定数额,避免把两者混为一谈。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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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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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债权债务、担保与商事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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