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违约责任争议的攻防,守约方力求把违约事实与损失数额都做实,违约方则从免责事由、可预见性与违约金调整三个方向寻找抗辩空间。
本篇从双方视角分别梳理可主张的论点与需要防范的薄弱环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各种具体违约形态提供了统一的请求权基础。
一、守约方一侧
第一步,及时固定违约事实,通过函告、公证等方式把违约的时间、内容与后果固定下来,为后续主张打好证据基础。
第二步,采取减损措施并留存记录,避免因未减损而在赔偿数额上被削减,把减损的过程作为主张全部损失的前提。
第三步,全面盘算损失项目,包括实际损失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并保留相应的计算依据,把主张的数额建立在可核验的材料上。
二、违约方一侧
第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及时举证,把免责事由作为抗辩的首要方向。
第二步,主张可预见性规则,对超出订约时可预见范围的损失项目提出抗辩,把赔偿范围拉回到合理区间,并说明订约时难以预见的具体理由。
第三步,对违约金过高或者损失计算不合理的,请求予以调整并要求对方说明计算依据,把数额上的争点充分展开。
操作清单
守约方及时固定违约事实,通过函告与公证等方式把违约的时间、内容与后果固定下来。
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并留存记录,避免因未减损而在赔偿数额上被削减。
违约方核查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及时举证。
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或者损失计算不合理的提出调整请求,要求对方说明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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