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拿出一份借款合同,上面写着月息两分、另加每月服务费千分之五;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比合同本金少了一截。这样的安排合法吗?利息到底怎么认定?这些问题需要回到禁止高利放贷与利息认定的规则上来。
本篇说明利息有无的认定规则与高利放贷的界限判断。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与利息的认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利息有无的认定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类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适用更为严格,约定不明时同样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不明的,可以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与市场利率确定,两者的处理并不相同。
二、高利放贷的界限
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利息主张的实体边界。
判断是否属于高利放贷,通常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约定的利率水平与司法保护上限相比较,并结合实际收取的各项费用综合认定,不能只看合同表面数字。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查借款合同是否约定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步,区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主体类型,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可以结合交易方式与市场利率确定。
第三步,判断约定的利率水平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步,把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一并纳入,判断是否存在变相提高利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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