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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利息

利息争议中的举证要点|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

重庆债权债务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利息争议中,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否存在、实际收取了多少费用,往往各执一词。出借人主张约定利率但只有口头说法,借款人主张被预扣利息却拿不出放款记录,都会在举证环节遇到麻烦。

本篇梳理利率约定的证明与实际利率的核算证明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与利息的认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利率约定的证明

主张约定利息的一方,应当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或者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就利率达成一致,把约定的存在与内容固定下来。

口头约定利息而缺乏书面证据的,举证难度较大,实务中需要结合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补强,说明还款金额与利率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实际利率的核算证明

核算实际利率时,应当把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一并纳入,判断是否变相提高利率,把隐性成本显性化。

对预扣利息的情形,应当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率,不能仅按合同载明的本金计算,基数不同会导致实际利率出现显著差异。

操作清单

主张约定利息的一方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或者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就利率达成一致。

口头约定利息而缺乏书面证据的,结合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补强,说明金额与利率的对应关系。

核算实际利率时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判断是否变相提高利率。

存在预扣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率,保留放款凭证还原实际到账金额。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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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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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债权债务、担保与商事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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