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利息争议中,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否存在、实际收取了多少费用,往往各执一词。出借人主张约定利率但只有口头说法,借款人主张被预扣利息却拿不出放款记录,都会在举证环节遇到麻烦。
本篇梳理利率约定的证明与实际利率的核算证明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与利息的认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利率约定的证明
主张约定利息的一方,应当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或者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就利率达成一致,把约定的存在与内容固定下来。
口头约定利息而缺乏书面证据的,举证难度较大,实务中需要结合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补强,说明还款金额与利率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实际利率的核算证明
核算实际利率时,应当把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一并纳入,判断是否变相提高利率,把隐性成本显性化。
对预扣利息的情形,应当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率,不能仅按合同载明的本金计算,基数不同会导致实际利率出现显著差异。
操作清单
主张约定利息的一方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或者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就利率达成一致。
口头约定利息而缺乏书面证据的,结合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补强,说明金额与利率的对应关系。
核算实际利率时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判断是否变相提高利率。
存在预扣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率,保留放款凭证还原实际到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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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