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权人手里有一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写的是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眼看着保证期间快到了,债权人给保证人打了个电话催款,但没有留任何书面记录。等到后来起诉时,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已经届满。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本篇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保证的起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时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一起算点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直接相关:只有在债权人已就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后,保证责任才现实化,时效才随之起算,时点不能提前。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与一般保证明显不同。
两类保证的起算规则不同,实务中需要先区分保证方式,再确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把保证方式判断错误会导致后续主张的方向性偏差。
操作清单
第一步,先审查保证合同,判断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
第二步,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效自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第三步,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效自请求之日起算。
第四步,注意两类保证的起算规则不同,处理顺序是先区分保证方式,再确定时效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