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保证债务的举证,核心是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完成过法定的主张行为。一般保证要看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要看是否向保证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这些主张行为如果没有留下证据,事后很难补救。
本篇梳理两种保证情形下主张权利的举证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保证的举证
需要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例如立案材料、仲裁受理通知,把主张行为的时间固定下来。
还需要证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情况,例如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以说明保证责任的现实化,把条件成就的过程完整呈现。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举证
需要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例如书面催告函、送达凭证、往来记录,把请求的内容与时间一并固定。
请求的形式不限,但应当能够证明请求的内容与到达时间,这是时效起算的事实基础,缺少到达证据的主张往往难以成立。
操作清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提交立案材料、仲裁受理通知,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一并提供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情况材料,说明保证责任的现实化。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提交书面催告函与送达凭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请求的形式不限,但内容与到达时间要能够证明,这是时效起算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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